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于每年12月10日-1月31日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并按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别列示,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一)各业务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各项业务年度详细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人员(含项目辅助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
(二)行政部负责编制中心固定资产/设备、办公及日常用品采购申请计划。
(三)财务部根据预算年度资金状况及各业务条线的预算,编制年度全面预算,并提交秘书处讨论通过、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预算执行:各项预算一经审批通过,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监督把关。
(一)原则上,各项费用资金需落实到位后,方可支付项目费用开支。
(二)预算内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员申请、项目负责人核准、经办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会计复核,经秘书长批准后开支。
(三)预算外费用列支:原则上,进行年度预算时需将相关费用考虑在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列支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财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告,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秘书处讨论。若确需支出,超过原预算5%以内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5%以上报理事事会批准。
第七条 预算调整: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动,可于季末或半年度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申请经秘书处讨论。若确需调整,调整幅度在原预算5%以内,由秘书长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5%,须报理事长批准。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末净资产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按照预算标准据实列支,且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二十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按照预算标准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按照预算标准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 支出基本要求
(一)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二)费用报销单的填写,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项目名称、事由、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允许涂改)等要素填写齐全,在报销凭证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按报销审批权限流程得到上级的批准。
(三)经办人提供合法的发票或票证(税务机关认可),发票或票证各项目要填写正确、齐全,印章清晰可辨,发票抬头须填写付款机构的全称“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四)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将取得的合法原始票据分类别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同意、会计复核,经财务部负责人核准、秘书长批准后,到出纳处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项费用标准
(一)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打车,报销时需注明打车起止地及乘车人员。
(二)差旅费用
1、出差需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并得到合适的批准。
2、出差补贴标准:国内人民币100元/天;境外(含港澳台)出差原则上按照美元30元/天予以补助。
3、以下情况不再给予出差补贴:
(1)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等,已由对方安排交通、住宿与伙食的,不再给予补贴。
(2)外出参与映绿主办的业务,若已领取天数不等的劳务费,原则上领取劳务费的天数不再领取出差补贴。
4、项目执行需要较长期出差及外派较长期学习培训人员,须依照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补贴标准。
5、出差期间个人自由参观、游览和因私绕道而增加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6、外地出差原则上鼓励乘坐火车,有特殊情况(如身体状况、旅途超长、时间紧迫等)须乘坐飞机,应经映绿中心机构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方能订票并在出差返回后按实报销。
7、员工出差时住宿尽量安排经济型酒店,住宿标准最高限度为:
级别 | 职务 | 金额 |
一级 | 秘书长/副秘书长 | 400 |
二级 | 总监/副总监 | 350 |
三级 | 主管及以下员工 | 300 |
注:1)董、监事会成员、外请专家顾问的出差标准参照一级标准执行。
2)出差人员在外地的住宿原则上不应超过上述标准。有特殊情况超过者,应作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及秘书长同意后予以报销。否则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8、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发生的业务费用,须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同意,方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9、出差人员若两人为同性,除特殊情况(身体原因等)外,一般鼓励两人共住一间,以节省经费。
10、国外差旅、陪同外宾出差,费用亦应以节省为原则实报实销。
11、秘书长的差旅费若超标,应由理事长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报销。
(三)工作餐及业务招待费
1、工作餐费:团队因工作需要的工作餐费用,须注明参加人员。一般不超过30元/人/餐。特殊情况,需事先得到秘书长批准。
2、业务招待费用:须注明被招待人员单位、姓名、地点及事由。一般不超过100元/人/次。特殊情况,需事先得到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支票使用的规定,不得发出空白支票。
(二)出纳根据审批签字后的“付款申请单”开具支票。
(三)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与支票分开放置,保证支票安全。
(四)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审批额度为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超过50万元的付款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 5%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
201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