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映绿”)宗旨,规范项目运作流程,提高慈善资金及资源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映绿发起、资助以及参与的项目。
第二条 映绿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映绿的目标和宗旨。
第三条 理事会是映绿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秘书处是映绿项目执行与管理机构。
二、项目审批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映绿宗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按照投入资源的多少做为项目分类的依据:
- 小微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的项目;
- 一般项目:预算在5万-20万(不含20万)的项目;
- 重点项目:预算在20万及以上的项目;对映绿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与境外合作方联合发起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审批:
- 小微项目的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 一般项目的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立项,方可实施重点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均需上理事会审批。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可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由秘书处提请理事长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或者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项目审批,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请计划应包括项目背景、社会价值、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映绿宗旨)、实施计划(包括实施目标、内容、时间表、资金以及所需资源)等。
第九条 项目申请获批后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及执行团队,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三、项目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月向秘书处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秘书处将根据项目申请书内容跟踪项目开展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总结、财务报告等,由秘书处审核或组织项目评估。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与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有重大不同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项目批准机构(理事会或秘书处)提交书面汇报并阐明原因,经批准机构认可调整方案后继续执行:
-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
- 超出项目预算10%的财务变动;
- 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与项目申请书内容有重大变动;
- 其他能够影响到项目目标或项目实施计划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
四、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映绿各项目的设立目的,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映绿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报告中应编制项目预算,并在执行过程中参照预算执行,合理控制预算。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及自有项目的开支由受益单位或实施单位、秘书处项目团队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二)20 万以上,40 万元以下(含 40 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三)40 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映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经映绿理事会批准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