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30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上海映绿公益发展基金会(简称”映绿基金会”)信息,提高映绿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映绿基金会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五类:组织基本信息、工作动态信息、接受捐赠信息、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1) 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愿景、宗旨和使命、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组织架构、理事会简介、执行团队简介、章程等。

(2) 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公益项目背景、目标和实施情况。

(3)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4) 专项基金信息:专项基金的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

(5)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检情况等。

第三条:映绿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1) 官方网站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2)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3) 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4) 现场公开(如开放日、大型活动、新闻发布会等);

(5)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信息。

第四条:所有向映绿基金会捐赠物资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组织机构,均有权要求映绿基金会披露信息。映绿基金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如申请披露的信息涉及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如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映绿基金会应在征求相关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披露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映绿基金会或披露过程中通知映绿基金会的,映绿基金会均应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映绿基金会信息披露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相关信息需按流程经秘书长审核后发布。重大专项事件信息披露须请示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映绿基金会诚恳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所披露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七条:映绿基金会在信息披露后,对披露信息材料进行存档。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映绿基金会各专项基金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九条:映绿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的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之日起试行。